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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立的企业能否使用增值税选择确认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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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1 10:02: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设立的企业能否使用增值税选择确认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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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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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1 10:02:29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 )第一条规定:增下列企业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一)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设立企业”)。评价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
(三)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
第三条规定:增设M级纳税信用级别,纳税信用级别由A、B、C、D四级变更为A、B、M、C、D五级。未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下列企业适用M级纳税信用:
(一)新设立企业。
(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
第四条规定:对纳税信用评价为M级的企业,税务机关实行下列激励措施:
(一)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
(二)税务机关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
第七条规定:本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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