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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撤县建市城市维护建设税具体适用税率的批复 税总函〔2016〕2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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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4-13 13:05: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2204368/content.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税总函〔2016〕280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撤县建市城市维护建设税具体适用税率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16-06-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撤县建市城市维护建设税具体适用税率的批复
税总函〔2016〕280号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黔地税呈〔2016〕2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对市区、县城和镇等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撤县建市后,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以外其他镇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仍为5%。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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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2204368/content.html  发表于 2020-4-13 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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