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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可以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1、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应当将本地区制定的减征政策文件抄送财政部、中共中央宣传部。
2、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 46 号)规定,海南省财政厅发布了《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琼财税〔2019〕451号):明确自 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我省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 50%减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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