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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热点问题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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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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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单位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请问自2014年10月起是否有新的优惠政策?

答:是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我单位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4年10月销售额为2.9万元,其中有一笔销售业务在国税机关代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最近听说有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免税政策,请问我单位现在能否去申请退还增值税?

答:视情况而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第三条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如单位符合文件上述规定条件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3、我单位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4年10月建材零售销售额为2.5万元,房屋修缮收入为2.8万元,请问能否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免税政策?

答:可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因此,如单位建材零售业务的销售额和房屋修缮业务的营业额能分别核算的,可分别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免税政策。


4、请问小规模纳税人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免税优惠政策后,应如何填写新的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8号)第一条规定,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附件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增设“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免税额”、“小微企业免税额”、“未达起征点免税额”等栏次。调整后的表式见附件1,填写说明见附件2。

附件2填写说明第二点,(十)第7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填写符合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免税销售额,不包括符合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销售额。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不填写本栏次。(十一)第8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填写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未达起征点(含支持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免税销售额,不包括符合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销售额。本栏次由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填写。
本公告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5、我单位是2014年10月新成立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物流辅助业务和货物运输业务,领用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主管税务机关只给我单位发行了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请问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如何开具?

答:可以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打通整合项目试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4〕430号)规定,增值税税控系统打通整合,是在现有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只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货运税控系统)只可以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基础上打通整合,实现了两个税控系统的功能互通。打通整合后的原防伪税控系统和原货运税控系统均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6、我单位到国税大厅申请《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税务工作人员出具的是《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不是原来的《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请问是有相关政策变化吗?

答:是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打通整合试运行期间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4〕468号)规定,为落实国务院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提高办税效率,国家税务总局拟取消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审核。为做好相关准备工作,正在试运行的税控系统打通整合软件中增加了《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功能。

系统试运行期间,实际受票方或承运人申请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税控系统出具《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不再出具《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7、我单位是一家金融租赁公司,现有一笔融资租赁的出口业务因承租方原因,在承租期未满前发生退租,请问是否需要补缴之前已退还的增值税?

答:需要补缴。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62号)第二条第(六)款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对承租期未满而发生退租的融资租赁货物,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及时主动向税务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补缴已退税款,对融资租赁出口货物,再复进口时融资租赁出租方应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复运进境手续并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货物已补税或未退税证明,海关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8、我单位为一家无关联关系的公司提供了担保,现在该公司没有能力归还欠款,需要由我单位承担相关费用,请问该笔支出我单位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视情况而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收款项损失进行处理。

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担保。

因此,该笔担保损失如与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关,可按照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9、我单位总公司在杭州,2014年7月在台州成立了分公司,分公司在2014年10月想要在网上申报系统中申报企业所得税,但发现系统内没有季度申报表,请问应如何处理?

答:该分公司当月不需申报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第(三)款规定,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10、企业招用失业人员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当年按顺序实际减免的税款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请问差额部分是否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继续扣减?
答:不可以。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4号)第二条第(二)款第1点规定,纳税年度终了,如果纳税人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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