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明确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1号
一、江西省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幅度标准执行。
行业
| 应税所得率(%)
| 农、林、牧、渔业
| 3-5
| 制造业
| 5-10
|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 4-10
| 交通运输业
| 7-10
| 建筑业
| 8-10
| 饮食业
| 8-15
| 娱乐业
| 15-20
| 其他行业
|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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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动房地产及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号)第二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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