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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出口货物,报关单计量单位与其匹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量单位不符,能否享受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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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出口货物,报关单计量单位与其匹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量单位不符,能否享受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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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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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9 10:18:08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二、出口退(免)税申报
(五)2013年5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除下款规定以外,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第一计量单位、第二计量单位,及出口企业申报的计量单位,至少有一个应同与其匹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计量单位相符,且上述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商品名称须相符,否则不得申报出口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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