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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x News Service
19 October 2020
IBFD通讯员A. de Juan Ledesma报道
西班牙议会已经批准对某些数字服务征税(DST),在这些数字服务中,用户对服务提供企业的价值创造作出了贡献(请参见IBFD于2020年2月19日的新闻报道)。
DST是与VAT兼容的间接税(因此未涵盖在税收协定中),适用于向西班牙境内用户提供的某些数字服务。
对数字服务收入(不含VAT和其他类似税收)按3%的税率征税 ,但有以下方面的豁免:
- 商品和服务提供商通过网页在线销售商品和服务(这种情形下的提供商并不充当中间商的角色);
- 在在线中间商服务框架内,直接在用户间提供商品或服务;
- 提供在线中间商服务,确保用户可以使用界面并提供这些服务的实体,其唯一或主要目的是提供数字内容、通信服务或支付服务;
- 金融实体提供受监管的金融服务;
- 受监管的金融实体提供数据传输服务;以及
- 集团内的、具有100%直接或间接参股的企业之间提供的数字服务。
该税适用于净收入超过7.5亿欧元以及上一年度适用DST且净收入超过300万欧元的实体。纳税人需要履行某些税收管理上的义务,如,在欧盟未设立代表的纳税人,应任命一名代表。
如果未能建立允许西班牙用户设备定位的系统、机制或协议,将受到严厉处罚。
请点击下方“阅读原文”查阅对相关数字服务征税的2020年10月15日第4/2020号法律。该法律自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后生效(即2021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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