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合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案例进行学习 个体工商户刘某,2019年取得营业收入196万,营业成本112万,税金及附加8万(包含已经预缴的个人所得税3万);营业费用12.5万(其中业务宣传费5万,其他营业费用7.5万);管理费用22万(其中业主刘某的工资薪金4.8万,其他员工的工资薪金12.8万,职工福利费1.2万,业务招待费3万,其他管理费用0.2万);财务费用0.3万;其他支出0.5万,为行政性罚款支出。刘某除以上经营所得外,未取得综合所得。 2019年,刘某费用减除标准6万元;专项扣除1.248万(养老0.96万,医疗0.288万,)专项附加扣除3.6万元(其中子女教育1.2万,赡养老人1.2万,住房贷款利息1.2万)。
【解析】 (一)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年第35号令的规定,计算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三)应纳税所得额 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注意三个限制:一是根据总局令第16号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可以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但合伙企业是不能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二是根据财税[2000]91号第十条规定,实行核定征税的投资者,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三是根据国税发〔2010〕54号规定,税务师、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详见: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专题学习
(四)哪些人需要汇算清缴
注意:经营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别 在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所附的新个人所得税法和新条例的视频讲解中,所得税司任宇处长对经营所得的界定做过如下讲解: 经营所得与企业所得税的法人经营活动类似,经营所得与其他各项所得相比,有以下特点:
(1)机构的稳定性; (2)经营的持续性; (3)不是单一个人活动,可能存在雇用关系。
风险点提示:企业为个人购置房屋及其他财产 (1)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 (2)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成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综合所得中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
【计算应补税额】 经营所得利润总额=196-112-8-12.5-22-0.3-0.5=40.7万。
职工福利费调整: 扣除限额=12.8×14%=1.792,实际发生额1.2万,无需作纳税调整。
业务宣传费调整: 扣除限额=196×15%=29.4,实际发生额5万,无需作纳税调整。
业务招待费调整: 3×60%=1.8万,196×5‰=0.98,调增=3-0.98=2.02万。
不允许扣除的项目: (1)业主工资4.8万; (2)行政性罚款支出0.5万; (3)个人所得税3万。
应纳税所得额=40.7+2.02+4.8+0.5+3-6-1.248-3.6=40.172万; 应纳税额=40.172×30%-4.05=8.0016万; 应补缴税额=8.0016-3=5.0016万。
(五)申报表填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适用于查账征收汇算清缴。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注意:如发生捐赠支出,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规定,个体工商户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其经营所得中扣除。
在经营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的,可以选择在预缴税款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经营所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二、过渡期生产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就2018年第四季度纳税人适用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有关问题进行明确。
例解2018年度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汇缴应补税额计算 例:张某为某个体工商户业主。2018年度该业户全年生产经营利润20万元,无纳税调整项目,已预缴个人所得税5690元,张某无综合所得和其他经营所得。假设不考虑专项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计算张某2018年度汇算清缴时应补缴的个人所得税额。
解: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规定,张某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执行,前三季度减除费用按照3500元/月执行。张某2018年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用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计算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和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其中应纳前三季度税额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和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应纳第四季度税额按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和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
(一)计算应纳前三季度税额 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张某应纳前三季度税额=((200000-3500×9-5000×3)×35%-14750)×9/12=29231.25元。
(二)计算应纳第四季度税额 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张某应纳第四季度税额=((200000-46500)×20%-10500)×3/12=5050元
(三)汇缴应补退税额=全年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额=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应纳第四季度税额=29231.25+5050-5690=28591.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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