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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你到底了解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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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9 17:51: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首先了解下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来源,即什么情形下可以进行核定征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是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法律依据,规定了税务机关有核定应纳税额的情形。

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2.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3. 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 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5. 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 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是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法规依据。

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其次,了解核定征收的方式。

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方式包括定期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率、核定征收率征收、核定税额或应纳税所得额等方式。


1.定期定额征收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是个体工商户定额征收的管理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收管理。《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第183号)规定,对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可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注:《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是指根据1.《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第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

①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

②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

③省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2.核定应税所得率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印发)规定,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

第九条规定,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应按下表法规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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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其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3.核定征收率

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第183号)规定,个体工商户实行定期定额核定征收管理,个人所得税可以按照换算后的附征率,依据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实行附征。“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即“核定征收率”,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分地域、行业进行换算。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收入总额×个人所得税附征率


4. 核定税额或应纳税所得额计征

对于无法按照核定征收率、核定应税所得率计征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其他合理的方法,直接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计征,或是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征。

值得提醒的是,上述文件都规定了核定征收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再次,看下各省核定征收的具体规定。


1.深圳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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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小张老师在深圳成立个人独资企业,从事涉税咨询服务,2019年销售收入400万元,不能准确核定个人所得税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400×5%=20万元

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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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0000×20%-10500=29500元


2.青海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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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荆门

国家税务总局荆门市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荆门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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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宁夏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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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云浮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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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珠海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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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江西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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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吉林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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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大连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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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天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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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云南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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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四川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等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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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北京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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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西安

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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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有关核定征收的行业文件和特殊规定。

1.根据国税发〔2010〕54号规定,税务师、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2.建筑业核定征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第六条规定了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应设置会计帐簿,健全财务制度,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对未设立会计帐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其工程规模、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价款和工程完工进度等情况,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据以征税。具体核定办法由县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制定。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规定跨省异地施工单位代扣的施工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应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对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单位,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3.运输业核定征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第一条规定,对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统一按开票金额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第二条规定,年度终了后,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被预征的个人所得税,不得从已核定税额中扣除。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境内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暂不预征个人所得税;对其他地区的上述纳税人统一按代开发票金额的0.5%预征个人所得税。


4.个人转让住房《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级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5.个人取得拍卖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第四条规定了纳税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拍卖品为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转让收入额的2%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6.股权转让收入核定征收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1) 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2)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3)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4)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第十四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净资产核定法

(二)类比法

(三)其他合理方法


第五,核定征收申报表的填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6号)规定: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该表适用于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按税法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

根据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填表说明,核定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不需要汇算清缴。

此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规定,经营所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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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屏2020-09-29 下午1.57.11.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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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摘自 小颖言税  发表于 2020-10-10 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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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10-10 12:01:24 | 显示全部楼层
主播直播带货涉及个税按核定征收?看看业内人士怎么说

风口之下,直播带货已成各方淘金地,但也生发出一个新问题:主播直播带货如何缴税?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厦门税务局官网披露了一封关于《新经济网络视听产业税务创新的提案》的答复函,对网络视听行业和微商,包含网红直播、直播带货等平台新经济的税收征管办法做出明确答复,指出直播带货涉及的个税按核定征收。“厦门税务局的这次答复做了清晰的界定,从法理上看是规范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盘和林告诉南都记者,厦门的答复函考虑到了不同情况,做了相应回复,具有可操作性。


但他同时认为,对直播带货行业的征税还是应有一个包容的态度,除了头部主播,针对中腰部主播的税收政策仍应谨慎、宽容。一名浙江的税务工作人员向南都记者介绍,在具体的日常业务处理中,仍有一些现实的难题待解:


一是如果主播不主动申报,纳税征管就比较困难;此外,为了扶持新业态良好的营商环境发展,税务部门也会谨慎考虑是否向平台发送“风险自查提示”并要求平台自查补税。


厦门税务局明确:直播带货所涉个税按核定征收8月19日,厦门市税务局官网披露了一封对政协委员《新经济网络视听产业税务创新的提案》的办理情况答复的函。


答复函表示,该局梳理分析国家出台的新经济网络视听产业相关税收政策,对提案的三点建议做出明确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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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自由职业者直接认定为个体工商户”的建议,厦门市税务局表示根据相关规定,“通过网络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可使用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个体工商户”。


另外根据相关分工,该事项的主要职能部门不是税务部门,该局将做好配合工作,将相关建议转交给市政府相关部门。关于“以银行流水作为平台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凭证”的建议,该局表示所参照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已自2020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关于“对网络视听行业和微商按照0.6%征收个税”的建议,该局指出,网红直播、微商涉及的影视、演出、表演、广告、经纪服务等项目,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列明的劳务报酬的项目,个人从事以上项目,应当按照劳务报酬征收个人所得税。网红直播、微商通过网络平台直接销售货物,则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中列明的劳务报酬项目,根据其业务实质,符合存在合理的成本费用、有雇工等条件,判断其为“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可按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进行管理,在满足核定征收的其他条件时,可以按照核定征收率进行个人所得税征收。


其中,核定征收是指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经济实体在生产经营中,由于各种原因,收入与成本费用难以准确核算、难以取得相关票据的情形。两会声音:曾有政协委员提出加强网络直播税费征管事实上,直播带货中的纳税问题的早有讨论。据媒体报道,2017年3月,原北京市朝阳区地税局曾披露,位于朝阳区的某网络直播平台2016年支付给“网红”的收入3.9亿元,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在税务机关的督促下,补缴了应代扣代缴的税款和滞纳金6000余万元。


朝阳区地税局表示,网红名人的收入不仅包括打赏收入,还有广告收入、线下商演收入等,税务部门需多方监控收入来源,确定网红名人个人所得税扣缴基数,同时加强对网红名人所在经纪公司的监督与检查。同年5月,有媒体报道称北京市地税局召集在京各家网络直播平台集中培训,培训的内容是网络直播平台的个人所得税自查情况。


2018年广东“两会”上,省政协委员朱颖恒提出了《关于加强广东省网络直播税费征管的提案》。他直言,网络主播纳税意识薄弱,主播的收入有将近30%被平台抽走,为了保持足够的利益,几乎没有主播会主动缴纳个税。


在他看来,网红、主播纳税是给网络主播一个正当行业身份的象征。因此,朱颖恒在提案中提出,对网络主播实行职业认定,让“网络主播像明星一样缴纳税费”。此外,他还提出,针对网络直播平台分布凌乱、大小不一、管理失范、税基难以核定等问题,税务部门应该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运用大数据统计,辅助税务征管人员开展工作。要对网络直播等新兴行业重点监控,系统排查大型直播平台的业务规模,强力堵塞税收漏洞。朱颖恒认为,应当在法理上对直播平台的收入进行界定,对网络主播提供的服务范围,诸如文化传播、咨询服务、广播影视等进行区分,对主播的企业主体和个人主体纳入不同的缴税体系,对工资性收入和劳务性收入进行区别对待。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有关直播带货的讨论众多。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首席科学家岳国君带来了《关于加强直播带货销售模式管理的建议》,他建议有关部门细化对直播带货的监管措施,将直播带货纳入市场监管正轨。其中,岳国君提到,直播中税务合规问题时有发生。很多高收入的主播“新贵”,纳税问题却依然并不明朗,直播网红偷税漏税的消息时有曝出,且金额巨大。


他指出,这些问题侧面说明对直播带货的监管体系还不够完善,没有跟上新商业模式的发展需求。加快规范直播带货行业发展,已是当务之急。国家税务总局:不得专门针对某一新兴业态、新型商业模式,组织开展全面风险应对和税务检查南都记者梳理发现,目前网络主播带货主要有三种模式,包括主播个人签订带货协议;主播加入MCN机构后,由机构签订带货协议并与主播分成;或者主播成立个人工作室或公司,与经营实体签订带货协议。而主播们的收入一般也由三部分构成,


一是销售返佣,主播根据带货销售额按比例抽取;

二是收取“坑位费”,商家需要向主播支付产品进入直播间的入场费;

三是粉丝在直播间为主播赠与虚拟礼物的收入,在早先的秀场直播、游戏直播中,主播收入主要来源于此,但在带货直播中,这部分收入并非大头。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盘和林告诉南都记者,厦门税务局的这次答复做了清晰的界定,从法理上看是规范的,“网红直播带货服务的按劳务报酬所得征收,而通过直播带货销售自有商品类的则在符合核定征收时进行核定征收,是考虑比较合理的。”不过,在浙江某地税务局工作的陈媛(化名)认为,如果网红主播不主动进行申报,做纳税征管是比较困难的。而且如果纳税主体都是个人,则征管面庞大,将加大税务部门的工作难度。


7月,关于直播带货终于有了较为明确的规范。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网络平台等主体应当承担的责任,并将严格规范各项违法行为,严查网络直播营销中“刷单炒信”,这与主播税务问题直接相关。陈媛告诉南都记者,她曾在近期与同事讨论“刷单炒信”中可能存在的偷税漏税问题,“只要有钱款支出用于刷单,开发票就会有记录,这个可能会存在偷漏税。”陈媛认为,如果要止住刷单的风气,补缴税收差额是有效的手段。但实际操作层面也有困境,“原则上各地都要为新业态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所以这种针对平台经济的补税做法是会被叫停的。”盘和林也认同这一观点。


他认为,对于整个直播行业征税还是要有一个包容的态度,对于新经济新业态下的中小微、个体户不可过于苛责。据媒体报道,今年5月,华北某市多家网店店主表示收到了当地税务部门通过电子税务局发送的“风险自查提示”,提醒他们存在少记营业收入风险,要求企业自查3年以来存在的漏报问题并补缴税款以及滞纳金。针对这种做法,国家税务总局给出了明确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6月18日发布《关于优化税务执法方式严禁征收“过头税费”的通知》,明确提出要主动适应新经济不断发展的新要求,持续完善支持电子商务、“互联网+”等新兴业态发展的税收政策体系和管理服务措施,大力培育新兴经济增长点。继续坚持包容审慎的原则,不得专门针对某一新兴业态、新型商业模式,组织开展全面风险应对和税务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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