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了解下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来源,即什么情形下可以进行核定征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是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法律依据,规定了税务机关有核定应纳税额的情形。 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2.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3. 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 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5. 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 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是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法规依据。 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其次,了解核定征收的方式。 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方式包括定期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率、核定征收率征收、核定税额或应纳税所得额等方式。
1.定期定额征收《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是个体工商户定额征收的管理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收管理。《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第183号)规定,对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可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注:《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是指根据1.《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第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 ①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 ②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 ③省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2.核定应税所得率《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印发)规定,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 第九条规定,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应按下表法规的标准执行:
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其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3.核定征收率 《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第183号)规定,个体工商户实行定期定额核定征收管理,个人所得税可以按照换算后的附征率,依据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实行附征。“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即“核定征收率”,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分地域、行业进行换算。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收入总额×个人所得税附征率
4. 核定税额或应纳税所得额计征 对于无法按照核定征收率、核定应税所得率计征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其他合理的方法,直接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计征,或是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征。 值得提醒的是,上述文件都规定了核定征收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再次,看下各省核定征收的具体规定。
1.深圳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例:小张老师在深圳成立个人独资企业,从事涉税咨询服务,2019年销售收入400万元,不能准确核定个人所得税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400×5%=20万元 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3.荆门 国家税务总局荆门市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荆门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4.宁夏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6号)
8.吉林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9.大连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10.天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0号)
11.云南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12.四川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等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8号)
第四,有关核定征收的行业文件和特殊规定。 1.根据国税发〔2010〕54号规定,税务师、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2.建筑业核定征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第六条规定了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应设置会计帐簿,健全财务制度,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对未设立会计帐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其工程规模、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价款和工程完工进度等情况,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据以征税。具体核定办法由县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制定。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规定跨省异地施工单位代扣的施工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应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对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单位,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3.运输业核定征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第一条规定,对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统一按开票金额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第二条规定,年度终了后,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被预征的个人所得税,不得从已核定税额中扣除。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境内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暂不预征个人所得税;对其他地区的上述纳税人统一按代开发票金额的0.5%预征个人所得税。
4.个人转让住房《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级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5.个人取得拍卖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第四条规定了纳税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拍卖品为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转让收入额的2%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6.股权转让收入核定征收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1) 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2)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3)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4)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第十四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净资产核定法 (二)类比法 (三)其他合理方法
第五,核定征收申报表的填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6号)规定: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该表适用于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按税法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 根据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填表说明,核定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不需要汇算清缴。 此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规定,经营所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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