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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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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6号
  全文有效
  2019.7.19

  为了贯彻落实个人所得税改革和国家减税降费政策,规范经营所得项目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现将我区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适用于在我区境内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户及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


   二、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当积极规范收支核算,建立健全经营账册,客观反映经营成果,配合税务机关实行查账征收,据实申报纳税。纳税人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直接采取核定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鉴证类中介机构;
   (二)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三)其他以规范的财务核算为其基本经营要素的纳税人;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得直接以核定征收方式管理的纳税人。


   三、对其他暂不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经营所得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应税收入是指每一纳税年度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支出额是指每一纳税年度的成本费用支出总额。
   应税所得率分行业标准执行:工业、商业、交通运输业3%;建筑业、饮食服务业5%;娱乐业15%;其他行业7%。国家税务总局对行业应税所得率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四、对不具备查账征收条件且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核定定额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生产经营收入(不含增值税)×征收率。
   生产经营收入未超过9万元/季(3万元/月)的部分,征收率为0%;超过9万元/季(3万元/月)的部分,征收率为0.8%。


   五、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应依据相关规定按期自行申报缴纳税款。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税款所属期在2019年7月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本公告。《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批复的通知》(宁地税发〔2015〕9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政策解读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答: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个人所得税改革和国家“减税降费”精神,规范我区取得经营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征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为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一是下调了分行业应税所得率,即利润率,将工业、商业、交通运输业从5%下调为3%;将建筑业、饮食服务业应税所得率从7%下调为5%;将娱乐业应税所得率从20%下调为15%;其他行业从10%下调为7%。国家税务总局对个别行业应税所得率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二是下调了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核定征收率,结合分段计算的规则调整,对生产经营收入未超过9万元/季(3万元/月)的部分,征收率为0%;超过9万元/季(3万元/月)的部分,征收率从1%下调为0.8%。


   三、公告对规范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有哪些规定?
   答:一是明确了主管税务机关不得直接采取核定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范围。二是继续将定期定额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范围控制在不具备查账征收条件且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业户中,符合对纳税人分类管理的要求。


   四、公告的施行日期?
   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为保证税款征收的连续性,税款所属期在2019年7月、实际申报期在2019年8月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本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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