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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某实业公司未按规定申报纳税被追缴147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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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21 22:48: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例简介:

日前,深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因少缴纳、印花税、营业税及附加被深圳市地税局第四稽查局立案查处,稽查人员共追缴了该公司2011—2012年度所偷逃税款845.73万元、教育费附加23.67万元、地方教育附加15.78万元,滞纳金169.04万元,罚款422.86万元,合计1477万元。

案例详情:

该案件为该局选案委员会组织的2013年租赁业专项检查的案件,由该局选案委员会确定立案稽查。稽查人员接到稽查任务后,经案前准备,于2013年3月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突击检查,向该公司送达了《税务稽查通知书》和《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

稽查人员对该案采取了现场检查、调账检查、询问调查等检查方式,审查了该公司稽查所属期的账簿凭证、纳税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稽查人员发现,该公司对开具发票部分的收入进行了申报,而对于开具收据部分并没有申报纳税。

同时对稽查人员要求提供的资料采取拖延、提交虚假资料等等方式,不配合检查工作。经稽查人员多次与该公司财务负责人和法人代表沟通,该公司向税务机关提交了《公司各年度租金收入汇总表》,承认自公司成立以来代出租方收取租金、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电梯保养费等各项费用,代理的物业有7个工业片区。但对我税务机关获取的电子数据中的资料矢口否认,且不提供任何相关资料。

为此,稽查人员针对电子数据资料开展外部调查取证。为提高外调工作的效率及确保外调取证资料的全面、真实、准确,稽查人员主动将案件情况与审理人员沟通,听取审理人员对取证工作的指导意见。在审理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有针对性地选取了在不同片区中的37户企业开展外部调查取证,而这些租户一般都具有:

1、租期在检查年度内;
2、不在该公司主动提供租户名单中;
3、租赁期限较长;
4、面积较大;
5、租金较高;
6、通过系统生产平台确定其登记注册、生产经营及纳税申报正常企业等特点。

在外部调查取证中,稽查人员依据程序要求,向37户外调企业发出《税务检查通知书》,37家企业均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提供了《情况说明》、《租赁合同书》、以及该公司收取租金、水电费、电梯费等开具的《通知书》和《收款收据》等资料。这些资料,有力地佐证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在强大的证据面前,该公司的法人代表只好承认自己的违法行为。

案例分析:

该公司一是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的行为违反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
3、《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
4、《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11〕60号)第二条;
5、《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税字〔1997〕95号)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

二是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七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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