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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口企业少缴纳增值税免抵税额附征被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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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21 22:49: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例详情:

近日,市地税局第五稽查局在对某出口企业实施稽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未足额申报缴纳增值税免抵税额附征税费的问题,遂依法追补了其少缴的税费,并处少缴税款相应罚款、加收滞纳金,三项合计110万元。

据悉,该企业主要从事纺织品出口业务,检查年度所缴纳的增值税免抵税额附征税费明显偏低,有一个年度甚至为零。经与国税部门提供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数据信息进行比对,初步判定该企业存在少缴增值税免抵税额附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嫌疑。

稽查人员逐一审核了该企业经国税部门审批确认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并与该企业的纳税情况、账务处理情况等进行一一核对,最终确认该企业“当期免抵税额”662万元未按规定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针对这一违法事实,市地税局第五稽查局依法作出了处理。

案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根据《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根据《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11〕60号)第二条规定,对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按照上述规定,生产企业向国税部门申请提交《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经国税部门审核确认后,就应当缴纳当期免抵增值税税额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务部门在此提醒广大纳税人,特别是产品出口企业,认真学习税收法律法规,依法诚信纳税,避免因违法而造成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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