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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改制个人股东适用递延纳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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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21 22:14: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情简介
2015年3月和8月——宏达电子整体变更前的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自然人股东涉及个税1953万元,获主管税务机关批准适用了财税〔2015〕41号五年分期纳税政策:2015年3月利润分配及2015年8月转增股本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钟若农合计应缴税款19,528,341.81元。就此,宏达电子及钟若农于2016年3月29日向株洲市荷塘区地方税务局申请办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经税务主管部门备案同意,该等税款分五年缴纳,分期缴纳计划为:2015年5月之前缴纳5,000,000元,2016年12月之前缴纳5,000,000元,2017年12月之前缴纳3,000,000元,2018年12月之前缴纳3,000,000元,2019年12月之前缴纳剩余的3,528,341.82元。经核查,截至2016年6月30日,钟若农已缴纳15,000,000元;截止目前,尚有税款4,528,341.81元未缴纳完毕,符合法律法规及税务主管部门备案要求的缴纳安排。


明税观察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以下简称“41号文”)是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规定。41号文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41号文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上市或挂牌过程中,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税务局一般会将股改视为“分配+投资”的过程,据此自然人股东须缴纳个人所得税。缴纳时点是实务界非常关注且有重大意义的问题。

关于缴纳时点,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应在股改完成时,由公司代扣代缴。实践中,为支持企业上市,有些地方政府制定“地方政策”,允许缓缴,但此类政策始终未获国家层面的认可。

依据《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企业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自然人股东缴纳的个税可申请在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这是国家层面首次承认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缓缴”政策,可有效缓解企业股改挂牌或上市过程中的税负负担。

而宏达电子成功适用五年分期缴纳的政策,这对于改制公司的股东而言,无疑是十分利好的消息。改制公司股东应该抓住可能的税收优惠,为自身创造资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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