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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截留员工个税,法定代表人被判逃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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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21 21:53: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情简介
2014年1月至2018年6月,许昌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霍某某指使公司会计贾某采取设立内、外账的欺骗、隐瞒手段,将扣缴的公司的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共计86,87.92元私自截留,未向税务局缴纳,经过国家税务局许昌市税务局稽查局(许昌税务稽查局)认定,2014年1月至2018年6月每年度少缴税款占比超过10%。

许昌税务稽查局对其行政处罚后,将其移送司法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许昌某公司犯逃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其法定代表人霍某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明税观察
从本案判决书可以看出,许昌某公司的辩护人一直辩护其是初犯,法院也查明与事实相符,因此可知许昌某公司是第一次截留其员工的个税,但是直接被税务机关移送司法机关,究竟哪些偷税行为会被移送司法机关,明税曾在2017年写过一篇文章《哪些偷税行为会移送司法机关》,在此不再赘述。

我们都知道逃税罪是所有的税收犯罪里面唯一有免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但是同时逃税罪的适用主体不仅是纳税人,还包括扣缴义务人。仔细研读《刑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可以发现,被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似乎只适用于纳税人,对于扣缴义务人而言并没有任何免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只要达到偷税的税额标准就可以被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对于“逃税罪”免于被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普遍认识,就会使得扣缴义务人注意不到其如果是扣缴义务人时,就不适用免于被追究刑事责任情形,只要发生扣而不缴,且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就已经触犯逃税罪。因此,逃税罪并不是对谁都有免于被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

你认为扣缴义务人应适用逃税罪的免于被追缴刑事责任的情形吗?欢迎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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