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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外收入被查拒补税,被判逃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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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26 23:29: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情简介
2012年1月至2013年12月,S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实际经营者为叶某。上述期间,叶某向客户销售家具,实行账外经营,并通过户名叶某、左凤玲等私人账户收取货款。经F市税务局核实,S公司2012年逃缴增值税额为56820.89元,占当年实际应纳增值税额28.22%;2013年逃缴增值税额为954157.34元,占当年实际应纳增值税额86.91%,以上数据包括国税和地税部分。

2017年1月23日F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对S公司上述逃税行为处以罚款505489.12元,之后税务工作人员将《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催告书》等相关文书送达给S公司,要求其缴纳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S公司未向税务部门缴纳。

2019年7月22日,民警在F市第一人民医院抓获被告人叶某。

法院判决

叶某无视国家法律,作为S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S公司增值税,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仍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不接受行政处罚,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判处叶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要点提示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根据上述法规规定,满足以下两种情况的,可免于刑事处罚:

1. 从处罚程序上看,只要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的处理和处罚,在规定的期限内缴清税款、滞纳金与罚金,就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这就是所谓的“行政处罚前置程序”,即只要纳税人是第一次处罚,则应当只走行政处罚程序,不走刑事责任程序;

2. 从例外规定看,被认定为首次被税务机关按偷税予以行政处罚且此前未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二》”)第五十七条: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纳税人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

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严格意义上,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而如果被公安机关移送且经法院审判确实触犯逃税罪的,根据所逃税额及相应比例处以不同的刑罚,具体如下:

1. 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 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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