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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柏电脑公司及其子公司 VS 英国国内税务局的税务专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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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20 19:16: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例要点

该案例旨在处理以下问题:与制造印刷电路装配(PCA)有关的1991年与1992年财政年度间的收益是否应该有必要在康柏亚洲有限公司(亚洲康柏)与康柏电脑公司(美国康柏)间进行再分配。该案例着重分析可比非受控价格(CUP)方法与基于利润的方法,以及旨在提高可比性的某些调整的有效性问题。

案例事实

自1982年组建以来,美国康柏一直致力于个人电脑的设计、制造和销售。亚洲康柏总部设在新加坡,从事CPU的制造。此外,美国康柏和分布在各国的第三方也生产CPU。

美国康柏花费5.97亿美元从非关联的进料加工制造商手里购进了360万块PCA。采购的PCA与亚洲康柏出售给美国康柏的PCA几乎完全相同。

美国的税务专员称美国康柏的利润被远远低估了,因而要求美国康柏在经营成本的基础上适用7.5%的利润加成,并因此发布了一份《补税通知单》。该通知提议的收益调整达到2.32亿美元。对此,康柏公司表示不服,并上诉税务法庭。

图示说明

产生的问题

该案例存在的问题主要在于美国康柏和亚洲康柏间的PCA转让价格是否满足公平交易标准。康柏公司提交并调整了基于与分包商所达成交易的可比非受控价格(CUP),并声称两家实体间的交易价格满足公平交易标准。税务专员对此并不认同,并反驳说康柏公司采用的CUP并非一种真正的CUP方法;尤其是在其中介入了进料加工制造商,使其更不能称作一种真正意义上的CUP方法。

(1)康柏公司的立场

康柏公司提供了在1990年和1993年间与独立的分包商进行的非受控交易的证据。PCA的总进货价格达5.97亿美元,占美国康柏标准成本的93.1%。此外,所进行的交易均以正常的业务途径做出,而且在次数和金额上均正确无误。尽管这些交易与有关亚洲康柏的受控交易并不相同,但仍足以提供一种可靠的方法以满足公平交易标准。康柏公司认同下述差异,并做出了调整:

• 物理属性方面的微小差异–因在产品中存在多种成分而导致的差异;

• 代销安排–美国康柏将重要原材料委托至独立的第三方而亚洲康柏购进了这些原材料。已经做出了调整以反映实质性的贮藏成本和与该差异有关的风险;

• 质量–因为从亚洲康柏购进的PCA质量与从独立的分包商处获得的产品质量相同,甚至质量更优,因而无须进行调整。独立的分包商提供的产品的返工成本可以从亚洲康柏的价格里予以扣除;

• 付款条件–在该案例中,美国康柏在30.3天内向独立的分包商做出支付,并在90.9天内向亚洲康柏做出支付。采用同期的月度最低银行利率对账款作了调整;

• 无形资产–美国康柏从独立的分包商和亚洲康柏购进了供电设备。亚洲康柏与美国康柏共同设计了供电设备,这一点与独立的分包商(如,IEE和Citizen)不同,后者仅根据美国康柏的订单提供供电设备;

• 市场水平–规章称在市场水平上也存在不同。在不同水平上做出的交易将对价格产生影响。该案例在市场水平上并没有存在差异。亚洲康柏和独立的分包商都作为美国康柏的分包商行使其职责。因此,无须做出任何调整;

• 地理因素–尽管亚洲康柏和独立的分包商是从不同的地理位置销售各自的PCA产品,但是都销售到相同的美国市场。在性质上而言,PCA是一项全球产业。因此,亚洲康柏的竞争对手主要是美国的当地PCA制造商;

• 运费和关税–美国康柏从亚洲康柏购进PCA产生的运费和关税确实比从美国当地的独立的分包商购进时的费用更高。因此,做出价格调整以反映存在的不同是适当的;

• 安装拆卸费–美国康柏向独立的分包商支付了安装拆卸费,但没有向亚洲康柏支付该项费用。因此,就公平交易而言,必须对支付独立的分包商的设置及注销费做出调整。

(2)税务专员的回应

税务专员做出了回应,对康柏的CUP方法的可信性表示怀疑。并进一步说明采用一种基于利润的对制造成本进行补税的方法将更加适当。对于CUP,税务专员首先做了如下反驳:

• 应用CUP方法的大部分交易均是从代销采购转换为合同价格的形式做出,因此不能反映真实的价格。因为代销采购不能准确地转换为可比价格,因此,这些交易并不能作为可比价格与亚洲康柏的合同价格进行比较。

• 以受控或非受控的方式进行的PCA交易与一种有效的CUP并不相同,二者差异很大。

• 应该对亚洲康柏的销售采用数量折扣。康柏公司为此做出了回应,并提供证据表明其向独立的供应商提供的真实价格(尽管以数量形式报价)并非由数量来决定。为此,康柏公司提供了独立的分包商、美国康柏的采购人员及业内专家的证明。他们确认产品数量并没有对价格产生任何影响。考虑到美国康柏的市场地位及其巨大的市场前景,独立的分包商提供给美国康柏的已经是他们的最优惠价格。美国康柏从其购进供电设备表明其有能力以最优惠的价格采购这些产品,而与产品的数量总额没有关系。

• IRS对采用CUP方法确定公平交易价格时使用1990年和1993年间与独立的分包商的交易的公平交易价格表示怀疑。美国康柏认同和使用的1990年和1993年的交易并没有从实质上影响到CUP方法的结果。1990年至1993年间,付给独立的分包商的价格平均为美国康柏的标准成本的93.1%。1990年至1992年间,支付给独立分包商的公平交易价格平均为美国康柏的标准成本的93.9%。1991年至1992年间,支付给PCA分包商的公平交易价格为美国康柏的标准成本的92.2%。因此,非受控的PCA价格一直在发生变化,美国康柏的标准成本随着非受控的价格也应发生变化。

进一步而言,从上述拒绝采用CUP方法的论述中可以看出,税务专员在该案例中建议采用一种基于利润的方法来确定公平的价格尺度。为此,税务专员还提供了两种可选方案:

• 使用IEC公司作为可比公司来计算成本加成率。结果是应在亚洲康柏的全部标准成本上进行一个15.2%的加权加成。在考虑康柏公司和IEC公司的会计差异影响之后,加权平均加成率应为6.5%。

• 采用来自于IEC的基础数据以确定对亚洲康柏的标准总成本的加权平均值CUP或者成本加率为12.2%(1991年)和14.2%(1992年)。

然而,并没有任何第三方的证据可以对此提供支持。在税务法庭上,康柏公司提供的证据表明,美国康柏对采购自IEC的9,600万美元产品支付了17.7%的实际利润加成,并且这一行为在PCA行业来说是很普遍的。

裁决

税务法庭认为税务专员的分配方法会导致不合理的结果,因此判定康柏公司胜诉。

税务法庭认为,PCA有实质性的相似性,或者说至少几乎完全一样,并且仅在以下两个方面存在差异:(1)零部件成本;和(2)加工时间。因此,可以针对这两方面做出调整,以使CUP方法具有有效性。在该案例中,康柏公司采用的17.7%的利润加成率是适当的。

因此,法庭认为康柏公司与几家公司所做的交易所支付的价格满足公平交易价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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