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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避税最新动向:利用无形资产转让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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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20 19:07: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例详情

据报道,经过两年多的调查,广东省国税局成功查处了一起涉案金额高达 2 亿的某大型零售企业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案件,涉及调增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高达1.98 亿元,补缴的企业所得税达 6000 多万元。该案件为全国首个被查处的利用商誉、商标等无形资产避税的案件。在该案件的调查过程中,经税务机关的不懈努力,企业最终接受了税务机关提出的转让定价方案,对于向避税港关联方已支付的 1 亿元商誉不予税前列支,并放弃了在未来 5 年继续摊销列支余下的 1 亿元商誉的原计划。经测算,本次反避税调整共调减该 零售企业关联交易额近 60%,调整后该零售企业利润水平比调整前大幅提高。目前,上述税款已全部入库。

案例分析

在该案件中,长期亏损或微利是引发本次纳税调整的导火索。2009 年,广州市国税局发现该零售企业经营规模不断扩大,销售收入逐年增加,但利润却没有相应增长,利润率一直徘徊在较低的水平。该不合常规的现象引起了广州市国税局的注意。经进一步的调查发现,该零售企业的毛利率一直较为平稳,但管理费用却出现了大幅增长。2003 年以前,该零售企业的管理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重不到 1%,然而自 2004 年起,该零售公司每年按照销售收入的 1%向境外关联公司计提特许权使用费和咨询服务费,并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商誉 2000 多万元,因而导致管理费用大幅增长。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同意,广东省国税局开始对该零售企业进行反避税立案调查。

案例启示

实践中,长期处于亏损或微利的状态往往是引起各地税务机关广泛关注的重要原因,许多特别纳税调整案件正是源于各地税务机关在日常征管中发现的企业存在此类不正常的财务状况。事实上,企业的盈利水平如果远低于行业的平均利润水平,也可能引起税务机关的注意。因此,为避免遭致税务机关的特别关注和后续严苛的税务检查,华税律师建议企业高度关注企业自身的经营状况、盈利水平和税负状况,及时汇总企业的财务数据,如销售收入、利润额及利润率、关联交易额等,并注意财务数据之间的内部关系和变动情况。为了规避上述情况再次发生,可从以下方面入手:

一、高度重视同期资料的准备工作

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 号),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当根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纳税年度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具体而言,企业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交的资料主要包括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与关联业务往来所涉及的财产、财产使用权、劳务等的再销售(转让)价格或者最终销售(转让)价格;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提供的与被调查企业可比的产品价格、定价方式以及利润水平等资料。

通常而言,同期资料主要包括组织结构、生产经营情况、关联交易情况、可比性分析、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和使用等五个部分,而每个部分均有若干细致的要求。因而,同期资料的准备需要提供大量的资料,颇为复杂和繁琐,此外,可比性分析和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部分涉及诸多专业分析,技术性很强。实践中,一些企业并未真正认识到同期资料的重要性,草草了事,认为只要能通过税务机关的检查即可。事实上,由于税企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税务机关往往需要通过阅读企业提交的同期资料报告,掌握企业的关联交易情况和行业状况,从而判断企业关联交易定价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然后决定是否对该企业进行反避税调查。因此,如果企业能够提交高质量的同期资料,合理的说明企业的状况,并能提供充足的理由说明一些异常波动情况,将更多的获得税务机关的认可和支持,极大的减低被税务机关纳税调整的风险。

二、利用预约定价安排减少转让定价风险

由于无形资产的特殊性,使用传统的转让定价方法很难对其进行准确的定价,因而税务机关和企业在无形资产估值和定价方面很容易产生争议。为控制转让定价的风险、增加企业生产经营的确定性,华税律师建议企业本着积极、合作的态度,与税务机关充分协商沟通,就双方的分歧尽量达成一致意见,并在合理预测企业未来赢利能力和可比性分析的基础上确定转让定价方法,争取最终达成预约定价安排。此外,由于税法法规在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方面的概括性和模糊性以及税务机关在一些重要的争议事项上往往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华税律师建议企业与税务机关保持良好的沟通,对于不确定的事项应及时寻求税务机关或专业人士的意见,确保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并最大限度的降低企业转让定价的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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