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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存货准备金税前扣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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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19 23:51: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例要点:

上海某贸易公司,因产品市场价格下降对产品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金”,并在企业所得税清算时将准备金计入“资产减值损失”税前扣除。税务机关认为存货跌价准备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案例详情:

上海某贸易公司,2010年末购买了一批价值1000余万元的机电产品。2011年因技术更新换代且市场不景气,导致了产品价格的大幅度下跌。贸易公司按产品市场价格的下降幅度对该批产品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金200余万元,并在2012年5月企业所得税清算时将该准备金计入“资产减值损失”在税前扣除。税务机关认为该存货跌价准备金不能在税前扣除,责成贸易公司调增2011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0余万元。

案例分析:

自2008年1月1日后,基于企业滥用各种风险准备、减值准备进行避税,情况严重,财政部于国家税务总局对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进行了统一管理,只允许已核准计提的准备金进行税前扣除。

本案中,贸易公司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并不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范围内,且该公司也未对计提的准备金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并获得核准,所以这种自行计提的准备金是无效的。因此,该200余万元准备金不能在税前扣除。

处理结果:

根据相关规定,责成贸易公司调增2011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0余万元。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税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中国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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