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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税前扣除的费用,不一定非得在2018年度取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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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19 20:01: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疑问

我公司2018年度实际发生的费用中,由于各种原因,好多在年底之前都没有取得正式发票,有的可能要春节后才能开具来费用发票。

请问:年后取得发票是否还允许在2018年度税前扣除?

答复:对于2018年度实际发生的费用,只要是次年汇算清缴之前取得发票,仍然可以税前扣除。

也就是2018年度税前扣除的费用,不一定非得在2018年度取得发票!

举例

2018年11月份公司装修费发生了2万元,由于对方未开具来发票,款项一直未付。

会计处理:

借:管理费用-装修费 2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装修费 2万元

2019年5月31日之前取得装修费发票1.98万元,先冲销去年计提的凭证:

借:管理费用-装修费 -2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装修费 -2万元

再根据实际付款金额和发票金额入账:

借:管理费用-装修费 1.98万元
贷:银行存款 1.98万元

政策一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政策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政策三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中明确,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政策四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六条 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如果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不能取得税前扣除凭证,则需要在汇算清缴时进行调增,后续五年内取得税前扣除凭证时可以再进行追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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