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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未按规定申报纳税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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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18 21:22: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例详情:

近日,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在对某公司进行税务检查的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取得广告业务代理收入未足额申报缴纳税款,且在向境外机构支付广告费时,未足额代扣代缴税金及附加。该局依法作出了追补税款及附加、罚款、加收滞纳金合计41万元的处理决定。

稽查人员在查实该公司取得的大额收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少缴营业税金及附加的嫌疑。经对该公司的负责人和财务人员进行多次询问和质证,并对该公司提供的账簿、凭证、合同、资金记录等材料进行核对后,终于弄清楚了该公司在广告代理业务中的涉税问题。原来,该公司从国内某消费品生产企业收取的广告费总额,在扣下部分广告代理费用后,剩余部分支付给境外公司用于广告的制作发布。该公司仅代扣代缴了境外公司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但因税目申报错误,未同时代扣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同时,该公司在此项业务中取得的广告代理收入未申报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最终,该局依法追补了相应的税款及附加。

案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该法第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包括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的情形。根据《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为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因此,本案中的被查对象支付给境外公司(未设有经营机构且没有代理人)的广告费,应由被查对象代扣代缴营业税金及附加。在此,税务机关在此告诫纳税人,要认真学习税法,避免受到不必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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