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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顾问公司利用虚假工资单少扣缴个税被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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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21 22:25: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例详情:

近日,市地税局第三稽查局在对某工程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实施稽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利用虚假工资单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违法行为,最终依法对其作出处理。

据悉,该公司主要从事工程造价咨询、工程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业务。通过阅账,稽查人员发现,该公司属知识密集型产业,主营业务为提供工程咨询等劳务,成本费用主要集中在人力成本方面。根据这一特点,稽查人员决定将工资费用的稽核作为检查重点。经过对应付工资明细账的审核,稽查人员果然发现了疑点:该科目的借方金额与贷方金额并不匹配,即公司计提的工资费用与实际发放的工资金额不一致,有的月份甚至相差近二十万元。稽查人员进一步查看相关凭证及企业纳税记录,发现该公司每月按工资表计提工资费用并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在实际发放时按不同的金额做账,并且记账凭证后只附了一张银行代收付业务委托书,委托书上只有一个代发工资的总金额,并没有每个员工的详细发放清单。稽查人员约谈了该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向他详细讲解了税收政策,告知其相关法律责任,使其对依法纳税有了一定的认识。该公司最终提供了真实的工资发放清单和银行转款记录,并承认由于实行提成制,工程师每月的收入随业务量的多少起伏较大,因此公司采取了利用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虚假工资单计缴个税的形式,以达到让员工少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目的。最终,市地税局第三稽查局依法责令该公司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0万元,并对少扣缴税款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5万元。

案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因此,支付所得的单位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即负有依法、如实代扣代缴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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