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近期,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接群众举报,对深圳市某工程有限公司实施税务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的违法行为。 经检查,2013年,该公司为活跃年会的气氛,安排前来参会的合作伙伴参与抽奖活动,中奖人员共32名,每人奖金5000元,该公司支付非本公司员工抽奖金额合计160000元,应代扣代缴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32000元,实际应扣未扣。 检查实施期间,第一稽查局向该公司发出了《责令代扣代缴通知书》,该公司最终自行申报缴纳了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32000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该局依法对该公司2013年度应扣未扣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32000元的行为处以0.5倍的罚款16000元。 案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十)款规定: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本案中,该公司举办的抽奖活动提供的奖金属于偶然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该公司作为支付方负有代扣代缴义务,应代扣代缴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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