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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3〕4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茴油、毛椰子油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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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ebei.chinatax.gov.cn/hbsw/sszc/zxwj/202005/t20200511_2629816.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3〕426号
文件名: 国税函〔2003〕4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茴油、毛椰子油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3年04月18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茴油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请示》(桂国税发〔2003〕62号)和《关于毛椰子油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请示》(桂国税发〔2003〕7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茴油是八角树枝叶、果实简单加工后的农业产品,毛椰子油是椰子经初加工而成的农业产品,二者均属于农业初级产品,可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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