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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4〕60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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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ebei.chinatax.gov.cn/hbsw/sszc/zxwj/202005/t20200514_2633201.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4〕607号
文件名: 国税函〔2004〕60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4年05月19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川国税发〔2004〕5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电力公司利用自身电网为发电企业输送电力过程中,需要利用输变电设备进行调压,属于提供加工劳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应当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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