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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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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17 22:26: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情简介
2018年9月7日,新三板挂牌公司深圳市易腾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腾达”)发布公告,公告内容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披露内容为:2018年6月,公司向客户销售模组一批,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108份,但因客户保管不善,将发票全部遗失,由公司向税务局申请补办。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处罚人民币10000元整。


明税观察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易滕达公司向其客户已经交付开具的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由于客户保管不善而导致其不得不重新补办,虽然易腾达能够通过民事诉讼或者协商方式要求其客户对其10000元损失进行补偿,但是行政处罚却无法撤销,易滕达公司仍然是行政处罚的责任主体。如果企业只是丢失发票只需要承担行政处罚责任,但是如果丢失“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在主观故意的情况下,很可能触犯“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因此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要建立完善的发票和财务会计资料保管制度,以防止无意中被行政处罚或者触犯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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