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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5〕97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亚麻油等出口货物退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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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28 11:48: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ebei.chinatax.gov.cn/hbsw/sszc/zxwj/202005/t20200519_2636119.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5〕974号
文件名: 国税函〔2005〕97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亚麻油等出口货物退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5年10月14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亚麻油等出口货物退税问题的请示》(辽国税发〔2005〕12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亚麻油系亚麻籽经压榨或溶剂提取制成的干性油,不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所规定的“农业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应为17%。对出口企业出口的增值税按13%税率征税的亚麻油,你局应要求出口企业到供货企业换开按17%税率征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退税。否则,不予退税。
  二、硅酸锆系含锆矿石经研磨、提纯等工艺加工生产的灰白粉末状产品,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2号)所规定的“金属矿采选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应为17%。对出口企业出口的增值税按13%税率征税的硅酸锆,你局应比照第一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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