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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节“送礼”有风险,当心税务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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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16 19:34: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会有人情往来,那么,对于企业而言,过节送礼会有哪些涉税风险呢?

业务一
A陶瓷生产企业,将企业生产的艺术陶瓷花瓶(市场价4800元/对,成本价1580元/对)赠送给业务单位,财务人员进行了如下会计处理与纳税申报:

借:管理费用-招待费1580元
贷:库存商品 1580元

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申报时,未按视同销售进行纳税调整。

业务二
根据《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业务三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企业将自产的产品用于交际应酬,应按视同销售处理,即如下会计处理(纳税调整):

借:管理费用-招待费4800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4800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1580元
贷:库存商品 1580元

假设,A企业赠送出去的艺术陶瓷花瓶,是外购的产品,应当按公允价值确认视同销售的收入。

税务稽查视同销售的目的,主要是因为视同销售会影响企业的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最终会影响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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