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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K Bold)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为优化纳税服务,促进税法遵从,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等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决定开展实名办税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实名办税是对纳税人的办税人员身份确认的制度。办税人员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提供有效个人身份证明,税务机关采集、核实、确认其身份信息后,办理涉税事项。实名办税业务包含实名认证和实名办税。
本公告所称办税人员包括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税务代理人和经授权的其他人员。
七、其他事项
(一)办税人员变更或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授权代理行为到期或终止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税务机关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并承担信息保密义务。
(三)税务机关在采集、核实和确认办税人员身份信息时,办税人员应配合提供有效证件和真实身份信息。办税人员拒绝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冒用他人证件,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证件,税务机关将暂停办理相关涉税事项,并依法提交有关部门处理。
(四)纳税人是否实名认证,将影响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及信用积分。
因此,请您比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官方链接请见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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