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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规定:“
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税务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表》(见附件2);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行政相对人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省税务机关即时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省税务机关自受理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符合行政登记条件的,将税务师事务所名称、合伙人或者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职业资格人员等有关信息在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公示期内有异议、但经调查异议不实的,予以行政登记,颁发纸质《登记证书》或者电子证书,证书编号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省税务机关在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和办税服务场所对取得《登记证书》的税务师事务所的相关信息进行公告,同时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表》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抄送省税务师行业协会。
不符合行政登记条件或者公示期内有异议、经调查确不符合行政登记条件的,出具《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不予登记通知书》(以下简称《不予登记通知书》,见附件3)并公告,同时将有关材料抄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表可通过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上搜索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 )查看附件2下载即可。
2.纳税人可登录浙江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模块选择相应事项进行申请提交办理。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官方链接请见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w 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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