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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2019年第二季度热点问题反馈(一)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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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纳税人怎样注销税务登记

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原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构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登记证件。按规定不需要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构批准或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构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办理税务注销时可免予提供哪些资料?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第三条规定,简化税务注销办理的资料和流程

(一)简化资料。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和个人身份证件。

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第三条规定,进一步减少证件、资料报送

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发票领用簿》;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原件(复印件);

(三)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复印件);

(四)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复印件)。

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3.依法破产的纳税人如何办理税务注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规定,为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改善税收营商环境,根据《全国税务系统深化放管服改革五年工作方案(2018年-2022年)》(税总发〔2018〕199号),在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的基础上,现就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扩大即办范围

(三)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按照有关规定核销 死欠。

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4.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若需要取得清税文书的,如何办理税务注销?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第一条规定,实行清税证明免办服务。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一)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

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规定,为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改善税收营商环境,根据《全国税务系统深化放管服改革五年工作方案(2018年-2022年)》(税总发〔2018〕199号),在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的基础上,现就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扩大即办范围

(一)符合《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即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5.没有应纳税款是否还要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WoltersKluwer]


官方链接请见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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