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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中发票争议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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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15 20:50: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实际工作中,大多数企业对异常凭证、失控发票、虚开发票这三种问题发票的区别并不清楚,更无风险应对和争议解决能力。本专题着重从实践出发,结合德衡税法团队一段时间以来处理的多起涉及问题发票的争议案件经验,具体探讨各类发票的区分及相应的应对目标,供用户参考。

问题发票如何区分及应对目标
  1.问题发票分类
  2.取得问题发票的应对目标
异常凭证(失控发票)风险应对方案
  1.异常凭证(失控发票)风险防范
  2.异常凭证(失控发票)风险应对方案
企业虚开发票风险应对方案
  1.虚开发票的分类
  2.日常管理建议
  3.争议处理

  一、问题发票如何区分及应对目标

1.问题发票分类

虚开发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概念及法律责任主要源于《刑法》和《发票管理办法》中的规定,而《税收征管法》中没有虚开发票的概念。

虚开发票的类型主要包含自己虚开发票、取得虚开发票、介绍他人虚开发票三类。

虚开的发票的后果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种,其中行政责任包括: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而刑事责任包括: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罚金。

失控发票

失控发票的概念及法律责任主要来源于税收文件,主要包含客观技术性失控(如网络故障报税失败)和主观故意性失控(如非正常企业走逃不进行金税盘开票信息上传)两种情况,涉税风险中的失控发票主要指主观故意性失控。

失控发票风险主要针对受票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口径,现在企业取得失控发票后,税务机关对于失控发票比照异常凭证的处理方式来处理。

取得失控发票的后果主要包括补税、滞纳金,因现在发票开具大多是实时网络上传,失控发票存在的可能性越来越小。如果失控发票被定性为虚开发票还存在行政罚款和刑事责任的不利后果。

异常凭证

异常凭证的概念及法律责任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文件,是税务总局近年为加强发票管控提出的概念,主要包含货物进销不相符和企业走逃失联不纳税申报、虚假申报等情形和涉嫌虚开发票等情形。

异常凭证主要针对受票方,取得异常凭证的后果主要包括补税、滞纳金,如果后续被定性为虚开发票存在行政罚款和刑事责任的不利后果。

三类风险的关系

在大部分情况下,虚开发票、失控发票、异常凭证三者无本质的差别,同样的情形会因查办部门的不同定性不同。

2.取得问题发票的应对目标


目标一:

争取买方正常申报抵扣税款的四类情形



情形1、卖方接受虚开企业开具的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上述情形中,开票方企业因缺乏进项税额而虚增进项逃税,其真实业务开具的发票不认定为虚开发票,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情形2、卖方涉嫌虚开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上述情形中,开票方涉嫌虚开发票但其重新开具合法合规发票的,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情形3、卖方发票为失控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规定“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应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根据最新文件,失控发票在处理中已按照异常凭证的处理方式来处理,如果是真实业务,则有希望正常抵扣进项税额。

  情形4、卖方发票为异常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规定“经核实异常凭证经税务机关核实后,未发现异常情形,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抵扣或出口退税有关规定的,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或办理出口退税。”

德衡税法团队2019年初介入HB省A公司的购进的钢材发票被上游税务机关认定为异常凭证,经核实A公司2017年6月至2018年1月期间向HB省A公司购买钢材,成交金额5000余万元,该业务中资金流、发票流、货物流三流一致,属于真实交易,并附有运输发票、仓储证明、业务合同、入库单、银行账单等为证,经过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相关资料,并通过委托协查,证实上述业务真实且无虚开发票嫌疑,上述发票的进项税额得以继续抵扣。





目标二:

争取买方仅补交税款不缴纳滞纳金



根据国税函〔2007〕1240号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在善意取得虚开发票的情形下,如果买方无法重新取得合法有效发票,仅需要补交税款而无需缴纳滞纳金。





目标三:

承担行政责任,不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问题发票查处的部门仅限于税务机关,涉案纳税人一方面要积极配合,补缴税款、滞纳金甚至是罚款,另一方面认真梳理业务流程,准确提供资料,如实接受询问,尽最大可能使得案件在税务部门结案,不被移送至公安机关。






目标四:

降低刑事责任



如果卖方企业已经被定性为虚开发票,公安机关已经介入调查,因为税务机关认定的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违法行为口径比司法机关口径中的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严格的多。在此情况下,需要聘请专业律师进行有效辩护,利用行政口径和刑事口径的差异争取不立案、不批捕、不移送、免于起诉、免于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在量刑上从低从轻等结果。




  二、异常凭证(失控发票)风险应对方案

企业日常面临的主要发票风险是失控发票和异常凭证,从税务总局对异常凭证的定义看,异常凭证的范围涵盖了失控发票,而且税务机关在调查流程中失控发票也比照异常凭证处理。由于虚开发票、失控发票、异常凭证三者大部分情况下无本质的差别,同样的情形只因查办部门的不同而定性不同。所以企业一旦遇到异常凭证风险,除了积极应对争取正常抵扣税款外,取得异常凭证的企业要重点预防由取得异常凭证变为涉嫌取得虚开发票犯罪(接受虚开)。

1.异常凭证(失控发票)风险防范

异常凭证被税务机关调查的首要风险是进项税额转出,缴纳增值税和加征滞纳金,后续根据调查情况可能升级为虚开发票,会面临补交税款、加征滞纳金、定性为偷税加处罚款或者定性为虚开发票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取得异常凭证第一步要做的不是保证不遭受经济损失,而是防止形势进一步恶化转化为涉嫌虚开发票犯罪而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而是否构成接受虚开犯罪,要点为是否存在真实的业务交易。

应急预案

对业务进行内部自查

积极配合税务机关调查

联系上下游客户

一旦被认定取得异常凭证需要立刻制定或启动发票风险应急预案,由财务部门和业务部门共同参与,必要时聘请专业税务律师协助应对

公司内部的财务部门和业务部门要对经手的业务开展内部自查,财务部门主要自查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三流一致的材料、是否支付或收取开票费、是否有资金回流,业务部门主要自查业务的真实性,是否明知开票方开具的是虚开的发票。

异常凭证的调查核实部门一般为主管税务机关,执法手段少于稽查部门,公司内部财务部门要积极同税务机关沟通,配合税务机关调查,防止风险升级。

公司尽快联系到发票发生问题的一方,防止因时间过长对方走逃失联,向对方了解发票列为异常凭证的来龙去脉,掌握主动。如果公司在自查中发现业务操作过程中缺失资料的尽可能联系对方补充,例如出库单、运输凭证等。

2.异常凭证(失控发票)风险应对方案

经过前期工作准备,如果确认企业避免了涉嫌虚开发票风险,那么主要精力应放到异常凭证风险应对中,争取达到正常抵扣税款的最优结果。根据规定,异常凭证经税务机关核实后,未发现异常情形,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抵扣或出口退税有关规定的,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或办理出口退税,企业需要提交增值税发票信息、业务合同、运输仓储证明以及银行账单资金流的一致性等来证明业务真实性。

由于异常凭证是税务总局为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归纳出的概念,并非是法律意义上的定性,因此在认定的范围上及各级税务机关在执行中存在不确定性和扩大化等问题。这需要企业在专业人士的帮助下根据不同的情形分别应对。



情形1

主体企业非常被动,上游直接是虚开一方,下游是否虚开不能确定。在避免涉嫌虚开发票的前提下,尽量通过货物流、运输仓储等角度证明存在真实业务,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辩。发票流和货物流不一致可能不会构成虚开发票的刑事责任,但是在异常凭证处理中允许抵扣税款的难度很大。






  情形2

主体企业基本可以排除虚开发票风险,但前提同样是必须有真实的货物流转。主要的风险在于上游企业一端,其开具给主体企业的发票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异常凭证。如果是大宗商品交易,由于货物的特殊性,在交易中可能仅是货权的形式转移,而未实际转移货物本身,缺失最重要的货物流凭证,在应对时很难证明存在真实的货物交易、票与货相对应,因此如果保存运输、仓储等资料是非常重要的证据。






情形3

在这这种情形下,要实现正常抵扣税款的目的难度较大,需要主体企业在业务发生时注意各项法律文书的规范性和完整性,从业务的真实性和资料的完整性两个方面去申辩,如果在能追踪到货物的最终流向终端,会更加有利于证明业务的真实性。



  情形4

内容上看,主体企业至少和上下游企业之间三流完全一致,业务真实,除非发生上游企业开具发票后走逃不申报的极端情况,接收的发票既不应认定为虚开发票也不应认定为异常凭证。但是现实操作中,很多异常凭证属于部分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出于规避执法风险和减少工作量等考虑,没有落实定义异常凭证的76号公告出台的初衷,利用发票协查系统,将部分正常发票列为异常凭证录入到系统中,将本应由本环节核实的责任转嫁给下游企业和下游税务机关。极端情况会出现某企业取得一张异常凭证,开具的所有发票均被列入异常凭证的现象,这使得全国范围内异常凭证的数量呈现爆炸式增长。这也使得正常开展业务的主体企业莫名被取得异常凭证,受到税务机关调查并需要将取得的进项税额先行转出。
当企业收的发票出现上述情形时,除了主体企业自身的业务和法律文书要完整、准确之外,应当将上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异常凭证错误作为申辩的要点之一。






情形5

在公司1、公司2、公司3之间货物的转移仅是法律形式上的,并未实现货物实体交割,如果公司1涉嫌虚开发票,公司2、公司3在风险应对时最大风险是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有货交易(仓储、运输凭证缺失)。

  三、企业虚开发票风险应对方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德衡税法团队下面对于不同类型的虚开发票进行分析和提供应对方案。

1.虚开发票的分类

  为他人虚开的发票

除了极端情况外,虚开发票开票方一般存在主观故意性,即明知是虚开发票行为且以此牟利。

  专业团伙型

对外虚开发票的专业团伙,主要是不进行任何经营活动的“空壳企业”,这些“空壳企业”大多是通过骗用、租用、借用、盗用他人的身份信息,为实施虚开注册成立的,专业团伙短期存续领票开票之后,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进行申报即走逃失联。专业虚开团伙的手段包括暴力虚开、组织多层洗票虚开、组织利用“富余票”或购进虚假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虚开、组织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专业团伙型虚开发票行为存在主观故意性且以牟利为目的,属于传统意义上的暴力虚开,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社会危害性极大。

事实上暴力虚开的发票在专业团伙走逃失联后短期内即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异常凭证,购进方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专业团伙的虚开实际上是一种诈骗行为,购进方买票后不但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还需要承担发票被认定为虚开发票的刑事风险。

  出售牟利型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例如餐饮、住宿、加油站等个人消费者较多的行业常常有消费者未索取发票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有部分收入未开具发票也未申报收入,从而进项税款有一定的富裕,企业的进项发票和开票收入之间的差额就产生了“富余发票”,此种情况就为不法分子提供了虚开发票的空间。出售牟利型虚开发票行为存在主观故意性且以营利为目的,客观上造成了国家税款的流失,一般会被认定为虚开发票,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非牟利型

部分企业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形成了“富余票”,但是企业并无出售牟利的故意,主要是无偿开具“富余票”给亲朋好友的企业。非牟利型涉嫌虚开发票行为一般属于对于我国的虚开发票理解不全造成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但有一定的主观故意性,客观上造成了国家税款的流失,也有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

  中间环节型

开票方完全按照正常业务操作,但中间人或受票方出于非法目的使得票货分立构成虚开。例如A企业有业绩考核指标,当年的指标还有一部分未完成,此时B公司联系大宗商品贸易购销业务想介绍给A企业,购销企业都已就位,货物运输等已安排妥当。B公司其没有相关商品经营资质,无法开展业务,通过A企业将商品销售给第三方,A企业可以每吨赚取2元利润,A企业可以增加销售业绩,又有收入。业务开展过程中货物在第三方监管之下,有出入库和运输凭证,资金和发票流均正常操作。

中间环节型实际上不属于虚开发票,其完全不具有主观故意性也并没有获取与虚开发票对等的利益,但是客观上使得受票方多抵扣税款造成了国家税款的流失,也会面临行政或刑事调查的风险。

  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发票

  洗票环节型

专业团伙在暴力虚开发票后,设立多层次公司进行洗票,洗票公司存在的目的是拉开虚开链条,多层隔离以保护下游受票企业,洗票环节的公司兼有受票和开票二个行为。属于专业团伙型虚开发票的一环,存在主观故意性且以营利为目的,一般符合虚开发票认定要件,社会危害性巨大,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业务需求型

企业在正常业务中,经常发生购进的货物无法取得进项发票,或者本环节增值较大,使得销项税额远大于进项税额,需要缴纳增值税。企业为了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主动联系买票或接受虚开发票,业务需求性的买票,属于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典型行为。具有主观故意性且客观上造成了国家税款的流失,一般会被认定为虚开发票。

  被动无辜型

受票方完全按照正常业务操作,销货方或中间人出于非法目的使得票货分离,而受票方无法识别业务过程中出现了问题。实际上不属于虚开发票,其完全不具有主观故意性也并没有获取利益,但是由于上游涉嫌虚开发票,也会面临行政或刑事调查的风险。并且,由于取得发票不合规,很可能会面临进项税额转出、税前扣除调增等风险,因此后果也很严重。

  为自己虚开的发票

根据现行的税收管理制度,农产品收购发票等属于自己开具自己抵扣的发票,部分不法企业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后为达到多抵扣税款的目的,会为自己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甚至会再对外大量虚开发票牟利。上述为自己虚开的行为具有主观故意性且客观上造成了国家税款的流失,会被认定为虚开发票。

2.日常管理建议




强化内控,建章立制






合法筹划,拒绝买票行为


对发票风险高发行业,如大宗商品交易行业、建筑行业,企业内部需要建立增值税专用发票风险防范机制,通过制度约束、制约业务经理、项目经理等单纯为了眼前利益而忽视涉票风险。涉票风险防范不能仅靠财务部门,需要业务部门等全部加强内控,只有从源头上把控,才能远离风险。

企业需要提高风险意识,不能为了降低税负,而去找票或买票,尤其是不能通过网络或马路小广告购买虚开的发票,通过上述手段取得的发票一般情况为暴力虚开的发票,风险极高。不但会面临补税,也面临着虚开的刑事责任。
对于购进的所谓“富余票”,在现在的大数据分析下很容易被税务机关发现卖票方隐匿收入,货流、发票流、资金流不符的情况,买票过程中的资金回流的情况也很容易被查出。

3.争议处理

  调查中积极应对

一旦被税务机关或公安机关认为涉嫌虚开发票应积极应对,主要是规范、准确、完整提供相关资料,真实、详细陈述事实。如果是因为上游发票不合规,需要利用各种途径积极向实际销货方追偿或重新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

  寻求专业人士帮助

虚开发票、异常凭证的认定非常复杂,一旦定性后果往往难以承受,因此,存在涉票风险的企业,尤其是发票风险常发行业一定要重视风险的防控。如果一旦触发风险,不要盲目应对,更不能以非法手段应对,要借用外力,寻求专业税务律师协助依法合规应对。

律师作为第三方专业人员,有相对的独立性,在接受委托后,会向相关机关提交授权委托手续,可以更好地了解到案件所具体细节,通过专业的角度,争取公安不移送、检察院不起诉、法院判决无罪等,如果虚开发票属于暴力虚开等情形需要聘请专业的律师争取从量刑上宽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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