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为适应外贸企业需求,设置出口退税率过渡期,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纳税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适用过渡期政策。
专家解读1—过渡期出口退税率的确定
2019年6月30日之前(含2019年4月1日前),贸易企业和生产企业有不同的确定方式:
对实行“免退税”办法的贸易企业,取得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16%的退税率办理退税;取得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13%的退税率办理退税;取得1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10%的退税率办理退税;取得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9%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对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4月1日之前适用16%退税率的,继续按16%计算免抵退;4月1日之前适用10%退税率的,继续按10%计算免抵退。由于原退税率大于现征税率,在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时,征退税率之差会出现负数,公告明确,把负数换成零参与计算。
参考文章:
《增值税政策调整:税率、抵扣、抵减、退税》(王冬生,北京智方圆税务师事务所)
《中税税务专家全文解析2019年增值税税改新政》(丁以文、崔巍,北京中税税务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专家解读2-时间的确定(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
(1)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2)除第1项以外的向海关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3)不向海关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
参考文章:
《中税税务专家全文解析2019年增值税税改新政》(丁以文、崔巍,北京中税税务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专家解读3—建议
根据39号公告,调整前的退税率将沿用至2019年6月30日,因此,我们建议在商业可行的前提下:
贸易企业:建议对按照16%和10%税率采购的出口货物劳务于6月30日前完成报关出口
生产企业:建议在6月30日前完成报关出口以取得更高的退税率
参考文章:
《2019年4月1日最重要的大事,增值税减税政策来了!》(致同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