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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函〔2015〕28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增值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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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ebei.chinatax.gov.cn/hbsw/sszc/zxwj/201805/t20180509_1737863.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税总函〔2015〕283号
文件名: 税总函〔2015〕28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增值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15年05月26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北京市、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根据《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第四条中关于预征率核定的规定,现将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增值税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延续原国网公司华北分部缴纳增值税的方式,实行在供电环节预征、总机构统一结算的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自2015年6月1日起,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电力产品供电环节增值税预征率按1.3%执行。
  三、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应于每月申报期结束后10日内,将当月纳税申报资料报送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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