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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地税发〔1995〕38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并发布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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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ebei.chinatax.gov.cn/hbsw/sszc/zxwj/201806/t20180614_1773822.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冀地税发〔1995〕38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并发布
文件名: 冀地税发〔1995〕38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并发布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8年06月15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各市、地人民政府、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财法字[1995]6号《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对于税法授权我省确定的有关具体政策问题一并补充如下,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称《细则》)第七条(三)款中关于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标准:  
  (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细则》第七条第(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计算扣除。  
  (二)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细则》第七条第(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计算扣除。  
  二、《细则》第十一条关于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按《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普通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划分标准》(见附件)执行。  
   
1995年4月19日  

   
附件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普通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划分标准

  一、适用范围。《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普通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划分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只适用于在征收土地增值税时做为区分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依据,不适用于其他部门。  
  二、划分标准。新建城镇职工住宅及商品房符合下列标准的按普通标准住宅对待。  
  (一)面积标准。套型住宅每套平均建筑面积在85平方米以下(含85平方米)的列为普通标准住宅。  
  (二)装修标准。采用普通等级的装修,除卫生间、厨房外,以下内装修条件成立之一者,不得列为普通标准住宅。1.壁纸(布)。2.瓷砖。3.木制地板,4.木墙裙,5.吊灯,6.喷涂,7.塑料贴面,8.其它高级装修材料。  
  (三)设施标准。居室、卫生间设施应采用普通标准,凡有下列设施条件之一者,不得按普通标准住宅对待。1.空调设施,2.高级厨房设施,3.其它高级设施。  
  (四)建筑标准。七层以下(含七层)采用砖混结构、木制门窗。以下条件成立之一者不得按照普通标准住宅对待。1.非结构要求而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2.铝合金等高级门窗,3.以贴面砖、马赛克等高级材料进行大面积外装修(城市规划部门特殊要求除外)。八层以上(含八层)住宅采用铝合金门窗、国产电梯,外墙采用较耐久的饰面材料,可视为普通标准住宅。采用进口电梯及特别高级建筑材料的不得按普通标准住宅对待。  
  三、《标准》不得用于别墅、度假村。凡基建计划中列明为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以及独门独院、别墅式住宅,均不按普通标准住宅对待。  
  四、《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注:条款失效,省局转发意见第二条失效。参见《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加强房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冀地税发〔2005〕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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