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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因此,小规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的业务,可以代开1%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喃喃提醒:同样的,自然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的业务,可以代开1%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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