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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税收] 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支付方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的,应何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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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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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27 03:30:39 | 显示全部楼层
[size=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font=Times New Roman]2011[/font]年第[font=Times New Roman]24[/font]号)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现就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的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
中国境内企业(以下称为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签订与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有关的合同或协议,如果未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日期支付上述所得款项,或者变更或修改合同或协议延期支付,但已计入企业当期成本、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如果企业上述到期未支付的所得款项,不是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而是计入相应资产原价或企业筹办费,在该类资产投入使用或开始生产经营后分期摊入成本、费用,分年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计入相关资产的年度纳税申报时就上述所得全额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如果企业在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支付日期之前支付上述所得款项的,应在实际支付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
[/size][size=3]七、本公告自[/size][size=3][size=3][/size][/size][font=Times New Roman]2011[/font]年[font=Times New Roman]4[/font]月[font=Times New Roman]1[/font]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前发生但未作税务处理的事项,依据本公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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