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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税收] 在中国境内外公开发行、上市股票的中国居民企业,在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应如何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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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境内外公开发行、上市股票的中国居民企业,在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应如何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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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27 03:30:13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外公开发行、上市股票(A股、B股和海外股)的中国居民企业,在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应统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股东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依照税收协定执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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