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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税收] 在执行税收协定时,有关股息的反滥用条款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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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税收协定时,有关股息的反滥用条款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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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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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27 03:27:08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10〕75号)第十条规定:
“六、第六款是反滥用条款,以获取优惠的税收地位为主要目的的交易或安排,不应适用税收协定股息条款优惠规定。纳税人因该交易或安排而不当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执行该款时应考虑我国国内法关于特别纳税调整的有关规定。”
执行中请注意:
一、我国对外所签协定有关条款规定与中新协定条款规定内容一致的,中新协定条文解释规定同样适用于其他协定相同条款的解释及执行;
二、中新协定条文解释与此前下发的有关税收协定解释与执行文件不同的,以中新协定条文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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