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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函〔2008〕767号[font=Arial] [/font])第二十条规定:“教师和研究人员
一、任何个人是、或者在紧接前往缔约国一方之前曾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仅为在该缔约国一方的大学、学院、学校或为该缔约国一方政府承认的教育机构和科研机构从事教学、讲学或研究的目的,而停留在该缔约国一方,对其由于教学、讲学或研究取得的报酬,该缔约国一方应自其第一次到达之日起,三年内免予征税。
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适用于并非为了公共利益,而主要是为了某人或某些人的利益从事研究取得的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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