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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收] 出口企业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提交报关单电子信息时,应重点核对哪些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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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提交报关单电子信息时,应重点核对哪些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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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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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27 03:13:37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正式启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通知》(国税发〔2003〕15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出口企业进入‘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核查报关单‘证明联’电子信息时,要求网上数据项目必须与出口货物具体报关项目核对完全一致后,方可确认和提交报关单‘证明联’电子数据。其中必须重点核对的项目有:海关编号(报关单号)、出口日期、出口口岸、经营单位编码、备案号、贸易方式、运抵国(贸易国别)、批准文号(收汇核销单号)、成交方式、运费、保费、杂费、商品编号、商品名称、第一数量、第一计量单位、第二数量、第二计量单位、成交数量及计量单位、总价、币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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