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财政部[font=Times New Roman] [/font]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font=Times New Roman]2012[/font]〕[font=Times New Roman]39[/font]号)规定:“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外,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具体是指:
……
[font=Times New Roman]6.[/font]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上述规定暂仅适用于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