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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李威03 于 2020-6-30 10:18 编辑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用于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以下称中标机电产品)。上述中标机电产品,包括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机电产品。
附件2“贷款机构和中标机电产品的具体范围:海关出口货物税则号第84-90章所列的货物,但不包括海关总署发布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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