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第四条的规定:“……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规定:“第十条 ……
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减免期限和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