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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1号 关于推广应用“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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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3 10:00: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enan.chinatax.gov.cn/003/wd.html?lm_id=31001&dfwj_id=200831104748002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1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1号 关于推广应用“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的通告
发文日期: 2020-09-0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关于推广应用“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1号


为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方便纳税人、缴费人申报缴纳各类税费,提高税费款缴库效率,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决定自2020年8月3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正式推行银行端查询缴税费业务。
一、“银行端查询缴税”介绍
“银行端查询缴税”是解决未签订三方委托扣款协议的纳税人、缴费人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实现电子缴税的一种重要业务类型。
二、“银行端查询缴税”办理流程
(一)纳税人、缴费人一是可以登录河南省电子税务局办理纳税申报,并自行打印《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二是可以到办税厅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生成电子税票并用A4纸打印《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加盖征税专用章给纳税人、缴费人。
(二)纳税人、缴费人选择现金方式缴税费的,持《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和现金或银行卡,到已开通此项业务的任一商业银行办理缴税业务;采用其他方式缴纳税费的,纳税人、缴费人在《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加盖开户行预留印鉴后,到开户银行的营业网点(必须是已开通银行端查询业务的商业银行)办理缴税业务。
(三)商业银行录入《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相关信息,通过银行系统查询税务机关电子税票信息,核对无误后扣款缴库,扣款成功后开具《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可作为纳税人、缴费人完税凭证和财务记账凭证。
三、已开通“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的商业银行
我省目前正在进行银行端查询缴税测试工作。目前银行端查询缴税测试成功的19家商业银行有: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邮储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浦发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广发银行、中原银行、郑州银行、浙商银行、焦作中旅银行、南阳村镇银行、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其他商业银行仍在联调测试,逐步开通。
四、业务处理要求
(一)税务部门
1.税务部门应及时准确地将纳税人、缴费人申报的电子信息发送至TIPS(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并对已发出的电子凭证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2.纳税人、缴费人采用“银行端查询缴税”方式缴纳税款后发生退税的,持《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等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事宜。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无误后,按照退税管理规定办理相关退税手续。
3.纳税人、缴费人如需换开完税凭证,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纳税人、缴费人的需要和有关规定,以税收征收管理系统中的已入库电子缴款书信息为依据,为纳税人、缴费人开具完税凭证。
(二)国库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会同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的组织实施、宣传推广工作。
(三)商业银行
已开通“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的各商业银行(信用社)分支机构,应当按规定及时办理纳税人、缴费人“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并应及时接收、转发电子缴税信息,保证应缴税款及时、准确、足额划缴国库,及时为纳税人、缴费人打印《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必须加盖银行转(收)讫章方为有效。
四、其他事项
请在限缴日前持《银行端查询缴款凭证》到银行柜台缴纳税款。如果超过限缴日期,银行则无法办理,需到办税服务厅重新开具《银行端查询缴款凭证》并加收滞纳金。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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