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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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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20-07-31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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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
  全文有效
  2020.7.31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重新制定了《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现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0年7月31日
  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类别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裁量基准
  违法程度
  处罚基准
  一、税务登记管理类
  1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注销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首次违反本条规定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较轻
  第2次违反本条规定,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五十元的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二百元的罚款。
  一般
  违反本条规定2次以内,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五百元的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一千元的罚款。
  严重
  违反本条规定3次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首次违反本条规定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较轻
  第2次违反本条规定,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处二百元的罚款。
  一般
  违反本条规定2次以内,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处一千元的罚款。
  严重
  违反本条规定3次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未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处二千元的罚款。
  一般
  造成国家税款流失金额不满25万元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国家税款流失金额在25万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税务登记管理类
  4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未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税务机关不再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第四十二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首次违反本条规定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较轻
  第2次违反本条规定,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50元的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200元的罚款。
  一般
  违反本条规定2次以内,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200元的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500元的罚款。
  严重
  违反本条规定3次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5
  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较轻
  未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处200元的罚款。
  一般
  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不满25万元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在25万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6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首次违反本条规定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较轻
  第2次违反本条规定,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50元的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200元的罚款。
  一般
  违反本条规定2次以内,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500元的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的罚款。
  严重
  违反本条规定3次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税务登记管理类
  7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法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首次违反本条规定,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处2000元的罚款。
  一般
  首次违反本条规定且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或第2次违反本条规定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违反本条规定3次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8
  
  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首次违反本条规定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较轻
  第2次违反本条规定,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50元的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200元的罚款。
  一般
  违反本条规定2次以内,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500元的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的罚款。
  严重
  违反本条规定3次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纳税申报管理类
  9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首次违反本条规定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较轻
  第2次违反本条规定,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五十元的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二百元的罚款。
  一般
  违反本条规定2次以内,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五百元的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一千元的罚款。
  严重
  违反本条规定3次以上,以及被认定为非正常户,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纳税申报管理类
  10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不满5万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在25万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1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较轻
  纳税人积极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并在税务机关作出税务处罚前主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金额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一般
  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纳税人不办理相关手续,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凭证账簿管理类
  12
  
  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首次违反本条规定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较轻
  第2次违反本条规定,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处二百元的罚款。
  一般
  违反本条规定2次以内,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处一千元的罚款。
  严重
  违反本条规定3次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3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首次违反本条规定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较轻
  第2次违反本条规定,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处二百元的罚款。
  一般
  违反本条规定2次以内,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处一千元的罚款。
  三、凭证账簿管理类
  
  严重
  违反本条规定3次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4
  
  
  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首次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较轻
  第2次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处二百元的罚款。
  一般
  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2次以内,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处五百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且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百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3次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未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5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首次违反本条规定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较轻
  第2次违反本条规定,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处二百元的罚款。
  一般
  违反本条规定2次以内,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处一千元的罚款。
  严重
  违反本条规定3次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6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且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不满10份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未改正,或者虽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但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在10份以上不满50份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在50份以上的,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税款征收管理类
  17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已扣、已收)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纳税人偷税数额或扣缴义务人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不满5万元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一般
  纳税人偷税数额或扣缴义务人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重
  纳税人偷税数额或扣缴义务人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不满1万元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一般
  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重
  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有拒不配合税务机关追缴欠税等其他严重情节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税款征收管理类
  19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较轻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不满5万元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的罚款;经省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半年以上一年以下。
  
  一般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经省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以上一年半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重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在税务机关检查过程中存在逃避、拒绝检查等其他严重情形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经省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批准,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半以上两年以下;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250万元以上,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经省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批准,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两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较轻
  实施威胁手段,但及时改正、消除影响,并主动缴纳税款的,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四、税款征收管理类
  21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
  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轻微
  在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前缴纳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的,不予处罚。
  一般
  被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碍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税款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2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较轻
  能协助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或采取其他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一般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但是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绝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或者存在其他恶意阻止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等严重情形的,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3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轻微
  首次违反本条规定且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不满5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不处罚款。
  一般
  第2次违反本条规定,或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在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处未缴、少缴税款或骗取税款50%以下的罚款。
  严重
  违反本条规定3次以上,或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骗取出口退税款在25万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处未缴、少缴税款或骗取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24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较轻
  造成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不满5万元的,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50%的罚款。
  一般
  造成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在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的,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在25万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五、发票管理类
  25
  非法印制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非法印制定额发票金额不满1万元或其他发票数量不满10份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非法印制定额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或其他发票数量在10份以上不满50份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非法印制定额发票金额在5万元以上或其他发票数量在50份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6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轻微
  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较轻
  第2次违反本条规定,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50元的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2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般
  违反本条规定2次以内,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500元的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
  违反本条规定3次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五、发票管理类
  
  五、发票管理类
  
  27
  
  非法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轻微
  首次违反本条规定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较轻
  第2次违反本条规定,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处1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般
  违反本条规定2次以内,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
  违反本条规定3次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8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轻微
  
  首次违反本条规定且情节轻微,未造成税款流失的,不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较轻
  第2次违反本条规定,丢失或擅自损毁定额发票的,处5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般
  第2次违反本条规定,丢失或擅自损毁除定额发票外其他发票的,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
  
  违反本条规定3次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五、发票管理类
  
  29
  虚开、非法代开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较轻
  虚开、非法代开发票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虚开、非法代开发票金额超过5000元在1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虚开、非法代开发票金额超过1万元,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0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涉及定额发票金额不满1万元或其他发票数量不满10份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涉及定额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或其他发票数量在10份以上不满100份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单位,吊销发票准印证。
  严重
  涉及定额发票金额在10万元以上或其他发票数量在100份以上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单位,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1
  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较轻
  涉及定额发票金额不满1万元或其他发票数量不满10份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般
  涉及定额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或其他发票数量在10份以上不满100份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
  涉及定额发票金额在10万元以上或其他发票数量在100份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五、发票管理类
  
  32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轻微
  首次违反本条规定,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税款或骗取税款不满5万元,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开展相关工作的,没收违法所得,不处罚款。
  一般
  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税款或骗取税款在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开展相关工作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未缴、少缴税款或骗取税款50%以下的罚款。
  严重
  不配合税务机关开展相关工作,或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税款或骗取税款在25万元以上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未缴、少缴税款或骗取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六、票证管理类
  33
  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开具税收票证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首次违反本条规定且涉及税收票证数量不满10份的,不予处罚。
  一般
  第2次违反本条规定,或涉及税收票证数量在10份以上不满50份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违反本条规定3次以上,或涉及税收票证在50份以上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34
  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违反《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停止其税收票证的领用和自行填开,并限期缴销全部税收票证;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首次违反本条规定且涉及税收票证数量不满10份,不予处罚。
  一般
  第2次违反本条规定,或涉及税收票证数量在10份以上不满50份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违反本条规定3次以上,或涉及税收票证数量在50份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七、纳税担保类
  35
  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行为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不属于经营行为,或者属于经营行为且担保金额累计不满5万元的,处500元的罚款。
  一般
  属于经营行为且担保金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属于经营行为且担保金额累计在25万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6
  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涉及虚假纳税担保金额累计不满5万元的,处500元的罚款。
  一般
  涉及虚假纳税担保金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的,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涉及虚假纳税担保金额累计在25万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纳税担保类
  37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的,由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处以未缴、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较轻
  造成应缴税款损失不满5万元的,处未缴、少缴税款50%的罚款。
  一般
  造成应缴税款损失在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的,处未缴、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应缴税款损失在25万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未缴、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八、税务检查类
  38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三)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四)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轻微
  首次违反本条规定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较轻
  第2次违反本条规定,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违反本条规定2次以内,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违反本条规定3次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9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首次违反本条规定,造成税款流失不满5万元的,对银行或者金融机构处十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的罚款。
  一般
  第2次违反本条规定,或造成税款流失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对银行或者金融机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违反本条规定3次以上,或造成税款流失在50万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银行或者金融机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税务检查类
  40
  税务机关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首次违反本条规定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较轻
  第2次违反本条规定,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违反本条规定2次以内,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违反本条规定3次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说明:本处罚基准中所称“以上”“以下”“以内”“日内”均含本数,“不满”“超过”均不含本数。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0-08-2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深入贯彻《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优化全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重新制定了《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以下简称《基准》),现就《基准》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7年10月,原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原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发了《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发布,以下简称“原《公告》”),实施两年多来,原《公告》对促进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在全省范围内规范公平公正行使,营造良好税收营商环境、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新形势的变化,我局认真贯彻新时代税收治理方式的新要求,践行优化税务执法方式的新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税收管理规范的新变化,借鉴吸收兄弟省市及长三角区域制定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的新实践,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论证的基础上,重新制定了《基准》。
  二、整体思路
  《基准》在继承了原《公告》整体结构和框架的基础上,进行了必要的完善和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严格遵循立法精神。《基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精神,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分档设定了“轻微”“较轻”“一般”“严重”等四种违法程度。例如遵循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设定了“首违不罚”,对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改期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二是完全遵循立法技术规范。《基准》制定过程中,严格遵循相关立法技术规范,提升制度质量。如,在规范期限、金额等数量关系时,调整原《公告》中“以下”“以内”含本数而“以上”不含本数的表述和设定,按照《立法技术规范(试行)》要求改为“以上”“以下”“以内”含本数,“超过”“不满”不含本数,从立法技术和语言描述上提高了《基准》的规范性和严谨度。
  三是全面做好法律衔接。在处罚基准设置上紧密衔接相关法律法规。如,对违法情节和金额、份数等标准进行量化时,充分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司法解释立案追诉标准等的规定;在对违法程度为“轻微”的行为设定不予处罚时,严格执行《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中“首违不罚”的规定,对违法程度“较轻”和“严重”的行为,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范设置处罚基准,推动实现《基准》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和契合。
  四是充分尊重执法实践。在裁量基准的设置方面,基于各市经济发展状况,统一某些常发易发事项的处罚标准,采取了定额处罚与幅度处罚相结合的方式对处罚裁量权进行规制。一方面有利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实现同一违法行为同一处罚基准;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给予执法机关对情节较为严重违法行为的裁量空间,有助于执法人员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最大程度地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主要内容
  (一)分类分项细化规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点进行了归类和细化,形成8大类40个具体处罚事项,具体包括:税务登记管理8项、纳税申报管理3项、凭证账簿管理5项、税款征收管理8项、发票管理8项、票证管理2项、纳税担保3项、税务检查3项。
  (二)落实“首违不罚”规定。严格落实《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一条关于“首违不罚”的规定,《基准》对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注销手续、报告银行账号、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等19个事项设定了“首违不罚”。
  (三)设置“定额+幅度”处罚基准。为了进一步实现地域间执法效果的公平公正,根据执法实践对27个处罚事项设置了定额处罚与幅度处罚相结合的处罚基准。对违法程度“较轻”的行为采取“定额”处罚,对违法程度“一般”的行为根据违法情节采取“定额”或“幅度”处罚,对违法程度“严重”的行为采取“幅度”处罚。如,对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纳税资料的,《基准》根据行为发生次数和是否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改期内改正,设定了4个处罚基准:首次违反相关规定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第2次违反相关规定,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50元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200元罚款;违反相关规定2次以内,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500元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罚款;违反相关规定3次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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