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财政部[78]财税字第130号〈关于群众检举税务违章案件提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陕财税[1995]77号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财政部[78]财税字第130号〈关于群众检举税务违章案件提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陕财税[1995]77号
全文有效
1995-11-06
各地(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自从财政部(78)财税字第130号《关于群众检举税务违章 案件提奖问题的通知》下发以来,在打击偷、逃、骗税案件、维护税收秩序,防止税源流失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一些地区和部门未能很好地贯彻执行《通知》规定,对《通知》理解含糊不清,认识上不够统一,致使群众检举案件有所下降,影响了《通知》的正确贯彻执行。
为了强化税务稽查工作,巩固和发挥群众协税护税网络的作用,激励群众检举的积极性,现将财政部(78)财税字第130号《关于群众检举税务违章 案件提奖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再予重申,并作如下要求:
(一)各级财税部门要进一步加深对《通知》重要性的认识。尽管《通知》下发于1978年11月,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的今天,对打击偷、逃、骗税行为、维护税收秩序,防止税收流失,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仍然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各级财税部门都要坚决贯彻执行,将《通知》精神落到实处。
(二)各级财税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在贯彻执行中要坚决按《通知》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不得随意扩大和提高。
(三)对《通知》第二条 :“群众检举的案件提奖数额应控制在所补税款百分之十范围内。此项奖金可以从其他罚金中开支,不得从税款中开支”,应按照1995年财政部下发的《国家预算收入科目》的四十二款中提取,并从严掌握。
以上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