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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 如何计算资源税的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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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计算资源税的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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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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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27 01:45:53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05号)第四条规定:“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分别以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比例税率或者以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定额税率计算。” [size=5]
[/size]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6号)规定:“第五条 条例第四条所称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size=5]
[/size]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size=5]
[/size]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size=5]
[/size]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size=5]
[/size]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size=5]
[/size]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size=5]
[/size]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size=5]
[/size]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size=5]
[/size]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
第八条 条例第四条所称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视同销售的自用数量。
  第九条 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者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计征资源税的销售数量。”[size=5]
[/si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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