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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 纳税人申报资源税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如何核定其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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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申报资源税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如何核定其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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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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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27 01:44:51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6号)规定:“第七条 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有视同销售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应税产品的实际生产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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