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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土、钨、钼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后,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矿用于不同用途时,纳税环节分别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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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土、钨、钼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后,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矿用于不同用途时,纳税环节分别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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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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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27 01:43:29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稀土、钨、钼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稀土、钨、钼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通知从价计征改革的通知》(财税〔2015〕52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矿加工为精矿销售的,在销售环节计算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矿,自用于连续生产精矿的,在原矿移送使用环节不缴纳资源税,加工为精矿后按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将自采原矿加工为精矿自用或者进行投资、分配、抵债以及以物易物等情形的,视同销售精矿,依照有关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矿对外销售的,在销售环节缴纳资源税;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矿连续生产非精矿产品的,视同销售原矿,依照有关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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