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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税务局、连云港市残疾人联合会、连云港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税务局、连云港市残疾人联合会、连云港市财政局2020年连云港市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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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25 10:30: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税务局、连云港市残疾人联合会、连云港市财政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税务局、连云港市残疾人联合会、连云港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税务局、连云港市残疾人联合会、连云港市财政局2020年连云港市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公告
发文日期: 2020-06-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税务局、连云港市残疾人联合会、连云港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税务局、连云港市残疾人联合会、连云港市财政局2020年连云港市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税务局、连云港市残疾人联合会、连云港市财政局2020年连云港市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税务局、连云港市残疾人联合会、连云港市财政局
  全文有效
  2020.6.2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就业条例》《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17〕2号)及《关于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0〕438号)等有关规定,现将2020年连云港市区残疾人按比例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征收工作公告如下:
  一、年审时间
  2020年度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已于4月30日前结束,具体内容请参照市区《关于开展2020年度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的通告》(连残发〔2020〕3号)。
  二、征收时间
  2020年7月1日-7月31日
  三、征收对象
  连云港市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凡未安置或安置残疾人未达到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1.5%比例的,均属于残保金征收对象。
  四、征收标准
  (一)按苏财综〔2017〕2号文件规定:本单位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征收比例。
  (二)根据苏发改收费发〔2020〕438号文件精神,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连云港市区残保金征收比例调整如下:
  1.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小微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2.安置残疾人比例1%以下的企业实行分档征收,征收比例具体设置如下:1-100人的部分按60%征收;101-500人的部分按30%征收;501-1000人的部分按18%征收;1001人及以上部分按6%征收。
  3.安置残疾人比例1%(含)-1.5%的企业实行分档征收,征收比例具体设置如下:1-100人的部分按50%征收;101-500人的部分按25%征收;501-1000人的部分按15%征收;1001人及以上部分按5%征收。
  4.安置残疾人比例1.5%(含)以上的企业:无需缴纳残保金。
  5.因苏发改收费发〔2020〕438号文件对用人单位征收比例的规定没有区分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且降低行政事业单位征收比例不影响财政对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扶持,为进一步简化残保金征收政策,促进征收更加快捷便利,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征收政策比照企业进行调整,同比例下调。
  连云港市区残保金分类分档征收比例表
行 业

用人规模

安置残疾人比例

1%以下

1%(含)-1.5%

企业

0-30

暂免

暂免

31-100

60%

50%

101-500

30%

25%

501-1000

18%

15%

1001-

6%

5%

行政
事业
单位

0-100

60%

50%

101-500

30%

25%

501-1000

18%

15%

1001-

6%

5%


  (三)东海县、灌云县、灌南县、赣榆区的残保金征收比例以当地发布的通知为准。
  (四)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社会平均工资的口径为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连云港市征收标准采用的社会平均工资执行全省统一标准77340元。
  五、征缴方法
  (一)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经市残联审定上年度安置从业残疾人数后,单位及时在税务网站进行网上申报或到各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
  (二)未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按时在税务网站进行网上申报或到各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
  六、减免和缓缴
  (一)减免: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应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由规定部门批准后,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手续,且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残保金应缴额。
  (二)缓缴:对按期缴纳残保金确有困难、需缓缴残保金的单位,由单位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同级税务机关核实同意后,予以缓缴,缓缴期不超过6个月。
  七、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保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征收机关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八、其他
  (一)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其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二)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三)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和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按年平均数计算。
  (四)用人单位应缴的残保金向其主管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用人单位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分别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机构所在地指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场所的所在地。
  本市县(区)年审时间、年审内容和征收内容具体见当地公告。
  九、残保金征收政策咨询电话
  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税务局 12366
  连云港市残疾人联合会 0518-85850172
  连云港市财政局 0518-8552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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